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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6月15日起开始实施
日期:2022-04-09 浏览

今天,从石家庄市召开的《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5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须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条例(修订)》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将条例原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信息备案制度”内容移入《条例(修订)》第三章作单独规定。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条例(修订)》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为十四项,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单独列条并细化为七项。增设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内容。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了准确表述。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康海潮介绍,按照新修订的条例,在石家庄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养犬登记。

养犬人只需微信搜索关注“石家庄养犬管理”公众号,按照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犬只全身电子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待《条例(修订)》实施后,养犬人还需要上传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居留证,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不予登记的,将及时反馈理由。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的养犬登记证无效。

对于手机上网不方便的养犬市民,可以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