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6号)要求,石家庄市人社局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实施工作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石家庄市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人社部门将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逐单位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并通过部门数据共享等方式,筛选锁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做细做好提醒告知和信息推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实现“即申即享”,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