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
近年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案件时有发生。按照现行法规,在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后,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为细化处罚标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不同现象,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三万元为基数,采用百分比模式,参照六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计算出处罚数额,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六项裁量因素包括:根据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在以往的执法依据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对相关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重新梳理,确保有法必依、执法有据,避免遗漏项目。同时,按照石家庄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筹划制定裁量基准。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坚持“执法就是服务”的工作理念,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积极探索柔性监管方式,进一步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基础,努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行政执法特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