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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日期:2024-08-27 浏览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该通知提出,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为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同时,该通知还明确提出,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